可以上诉的判决包括:地方各级作出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发回重审后作出的判决以及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作出的再审判决。主要包括:
1、不予受理。
2、驳回起诉。
3、对管辖区有异议。
除了上述列出的判决和裁定外,其他的判决或裁定。如按照特别程序审理后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二审的终审判决或裁定及最高人民的一审判决或裁定都是不能上诉的。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其中对于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以及驳回起诉的裁定,在当事人不服的情况下则允许进行上诉。而要是判决的话,则一般除了终审的判决外,基本都是允许上诉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的实质要件,即哪些裁判可以上诉。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上诉的判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后作出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发回重审后的判决,以及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再审作出的判决。
上诉是什么意思?
简单地说就是对的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重新审判的活动。
上诉必须符合法定的上诉期限。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上诉。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