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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伤残的具体情况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25 06: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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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伤残的具体情况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植物状态。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二)、头面部损伤致。1、双侧眼球缺失。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1]。(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五)、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六)、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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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植物状态。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二)、头面部损伤致。1、双侧眼球缺失。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1]。(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五)、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六)、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植物状态;

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

1、双侧眼球缺失;

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1]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致:

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交通事故伤残的具体认定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应当基于实际的伤残结果而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还可以聘请律师来对相关伤残结果进行认定处理,并作出赔偿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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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伤残的具体情况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植物状态。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二)、头面部损伤致。1、双侧眼球缺失。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1]。(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五)、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六)、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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