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宅基地拆迁地下室怎么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 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在宅基地上自建地下室可以成为不动产,但前提是获得规划部门的审批,依法获得合法产权证明。如果没有获准,就属于违章建筑了。违章建筑拆迁时一般是不赔偿的,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30元/平方米至5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但不列入安置范围;超过批准期限或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的临时建筑物,应在规定期限内一律无偿自行拆除。
二、宅基地纠纷处理流程
(一)首先向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级提出书面申请。
(二)然后双方当事人出示举证的材料和依据。
(三)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材料和取证;
(四)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制作书面调解书;
(五)如果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节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土地管理部门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错处处理决定。
三、 宅基地收回的情形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 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 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 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 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 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 县(市)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由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宅基地修建地下室,必须经过相关的审批,未经审批的宅基地地下室,拆迁时一般是不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