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证合同中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的区别及其法律效果。一般担保下保证人可行使先诉抗辩权,连带担保下保证人可在偿还债务后向债务人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6、687、68,当保证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按一般担保承担保证责任;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连带责任时,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在一般担保下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有限定情形。连带责任保证下,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分析
先确定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如果是一般担保,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如果是连带担保,自己偿还债务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拓展延伸
长期未履行的银行担保责任,法律应对如何处理?
长期未履行的银行担保责任是一项严重的法律问题,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和合同条款来处理。首先,受益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担保人的责任,要求其履行担保义务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担保人无力或无意愿履行,受益人可以向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担保义务。其次,法律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方式,例如可以解除担保合同、要求提供担保物或提供其他担保方式等。在处理过程中,双方应当充分考虑合同约定、证据和法律规定,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并遵守相关程序。最终,法律将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并裁决,以保护合法权益的实现。
结语
在处理长期未履行的银行担保责任时,根据相关法规和合同条款,受益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担保人的责任,要求其履行担保义务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担保人无力或无意愿履行,受益人可以向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担保义务。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双方应充分考虑合同约定、证据和法律规定,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并遵守相关程序。最终,法律将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并裁决,以保护合法权益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第四章 业务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各级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