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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商业秘密权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1-10 07:5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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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商业秘密权

一般可采取如下措施保护商业秘密权。1、依法与公司的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2、与公司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员工违反规定,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的,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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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般可采取如下措施保护商业秘密权。1、依法与公司的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2、与公司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员工违反规定,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的,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一般可采取如下措施保护商业秘密权:
1、依法与公司的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2、与公司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员工违反规定,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的,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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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商业秘密权

一般可采取如下措施保护商业秘密权。1、依法与公司的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2、与公司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员工违反规定,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的,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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