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后同居不构成事实婚姻,属于非法同居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没有法律约束力,财产处理应协商或由判决。涉外诉讼需提供外国国籍身份证明和翻译件,港澳台同胞需提供身份证明并由相关机构认证。居住国外的华侨需提供护照,并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当地华侨团体证明。
法律分析
一、离婚之后同居的是否构成事实婚姻
1、离婚之后同居不构成事实婚姻,离婚之后同居是属于同居关系。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诉讼离婚时应当准备哪些材料
1、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工作证或户口簿)等。
2、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代理权限。
3、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事实、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证人的姓名、单位、住所等。
4、如果是涉外诉讼,当事人要提供其外国国籍的身份证明,外文起诉状(答辩状)应提供中文译本,委托书要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5、港澳台同胞本人起诉或答辩的,应出示所在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其他能证实其身份的证明。函寄给的起诉状、答辩状、委托书等,须经我国司法机关指定的律师或有关社团证明有效,证明文件必须是原件。
6、居住国外的华侨本人起诉或答辩的,应出示我国驻外使领馆发给的本人护照。函寄给的起诉状、答辩状、委托书等,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我国没有驻该国使领馆的,由当地华侨团体证明。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的同居关系并不构成事实婚姻,而被视为非法同居关系。在诉讼离婚时,准备充分的材料是非常重要的。您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书、争议事实和证据、涉外诉讼相关证明文件等。对于港澳台同胞和居住国外的华侨,还需要提供特定的身份证明文件。请确保所有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以确保您的诉讼顺利进行。如有更多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