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犯商标专用权,就是侵犯商标所有人的财产权,侵权人对所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侵权人有权利要求赔偿。因此,商标法在第二次修改时,根据已往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严格追究商标侵权责任的需要,对商标侵权赔偿做出如下规定:
1、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
商标法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这样的规定,从责任追究上是必要的,提高了保护的程度,有利于保护商标专用权。
2、关于法定赔偿
商标法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对于侵权赔偿数额的难以确定有多种原因,在不能依法确定具体数额时,由确定法定赔偿的数额,是有利于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至于有的意见认为,这个数额大了或是小了,那也只是在不能确定具体数额情况下的一个推断。
3、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侵权行为相联系的一个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