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互联网主体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考量
一方面,各种互联网主体就其本质而言,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相对于其他民事主体而言,并不享有法外特权,也不承担法外义务另一方面,互联网主体依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为保护相关方利益和稳定交易秩序,须依诚实信用原则承担相应的附随义务。如网络交易平台制订的投诉规则、搜索引擎服务商的免责条款等均系其单方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这类规则或条款没有体现各方主体之间的合意,并不对权利人维权产生当然的法律约束力,权利人只需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开展维权行为即可。
一、互联网网络侵权构成要件具体都有哪些
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关于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一般可从三个方面进行考察:须有传播散布之行为,即该行为需为第三人所知悉;侵害行为系针对特定人为之;传播内容必须有妨誉性,即该内容具有贬损他人名誉、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性质。侵害网络名誉权的具体方式有:一是指向权利人的真实姓名、现实身份,对其进行侮辱、诽谤;虚拟主体,对其背后的民事主体进行侮辱、诽谤。
二、损害具备的特征
该行为造成了权利人名誉权受到损害的事实。一般认为,损害具有三方面的特征: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利和利益所产生的后果;损害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损害具有法律上的可补救性。由于网络名誉权是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民事权利,侵害网络名誉权的行为无疑是一种侵害合法民事权利和利益的行为。侵害网络名誉权所造成的后果或者表现是,降低他人在网络上的评价或者降低他人在现实生活中的社会评价。网络环境下也存在着一定的价值判断,因此对于一个在网络环境下享有较高评价的人来说,更容易在网络世界获得更多利益,在很多时候这些利益都能够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