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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1-14 20: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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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乡村公共设施建设、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停止使用土地等情形,并需提供相关资料,经程序审批后注销土地使用证或收回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分析;一、村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哪些。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或原因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即可以收回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包括农用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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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乡村公共设施建设、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停止使用土地等情形,并需提供相关资料,经程序审批后注销土地使用证或收回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分析;一、村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哪些。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或原因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即可以收回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包括农用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乡村公共设施建设、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停止使用土地等情形,并需提供相关资料,经程序审批后注销土地使用证或收回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分析

一、村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哪些

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或原因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即可以收回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包括农用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村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申请人资格认定材料:

1、申请人为村民委员会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当选证书,复印件各1份;

2、申请人为村民小组的,提供上级村委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当选证书(复印件各1份),盖有村委会公章的村民小组证明文件(原件1份)。

(三)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委托有资质单位出具并经县国土部门确认的勘测定界图(原件1份)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3份);

(六)乡(镇)级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七)属于因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提交:

1、规划许可证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材料,复印件1份;

2、权属面积审核成果材料(包括占地权属列表及权属示意图)(原件1份);

3、收回土地(含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原件1份)。

4、补偿完毕证明材料(银行对账单、被收回人提供的收据等)(复印件1份)。

(八)土地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应提交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三、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是什么

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

(一)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方案

(二)履行报批程序

(三)公告

(四)下达收回决定

(五)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废止。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特定情形下收回土地使用权,包括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停止使用土地等。收回土地使用权需提交申请报告、申请人资格认定材料、委托代理书、勘测定界图、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等资料。程序包括拟定方案、报批、公告、下达决定、注销土地使用证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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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乡村公共设施建设、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停止使用土地等情形,并需提供相关资料,经程序审批后注销土地使用证或收回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分析;一、村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哪些。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或原因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即可以收回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包括农用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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