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回原籍地看守所服刑的审批手续需先获得监狱同意接收并联系转出监狱进行押送,然后省厅监管总队核实情况并与相关监管部门沟通协调,按规定程序办理。
法律分析
首先需要先确定接收的监狱同意接受,然后再联系转出的监狱进行押送。
省厅监管总队核实情况后,与现押地监管部门和原籍地监管部门沟通协调,并按照规定程序,可以为服刑人员办理回原籍地看守所服刑的审批手续。
拓展延伸
跨省服刑申请流程及条件
跨省服刑是指罪犯在刑期执行期间,根据个人原籍所在地与刑罚执行地不同的情况,向相关部门申请将刑罚执行地转至原籍所在地的一种制度。跨省服刑申请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刑罚执行期限、犯罪类型、犯罪记录、社会危害程度等。申请流程一般包括提交申请材料、相关部门审查、公示期、听证程序等环节。申请人需要详细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审查过程中,相关部门会综合考虑申请人的个人情况和社会影响,决定是否批准申请。跨省服刑申请流程及条件的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而异,申请人应详细了解当地的规定并按要求办理申请手续。
结语
经过与接收监狱的确认和转出监狱的联系,省厅监管总队核实情况后,与现押地监管部门和原籍地监管部门沟通协调,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回原籍地看守所服刑的审批手续。跨省服刑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包括刑罚执行期限、犯罪类型、犯罪记录、社会危害程度等。申请流程涉及提交申请材料、审查、公示、听证等环节。申请人应详细了解当地的具体要求并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法律依据
《监狱法》第十五条
人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机关,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