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的撤诉问题和审查起诉期限是本文的主旨。文章首先解释了在检察院还未起诉时无需撤诉的情况,然后详细说明了审查起诉期限的规定和计算方式。最后,文章介绍了审查起诉的程序性审查和实体性审查的内容。审查起诉的过程包括审查管辖、文书和证据材料、事实和证据、讯问、补充侦查等环节,最终由刑事检察部门决定是否起诉。
法律分析
一、审查起诉阶段能否撤诉
检察院还没起诉就不存在撤诉问题,如果不构成犯罪,或虽构成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院有权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审查起诉期限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审查起诉包括程序性审查和实体性审查:
主要审查程序包括:
1.由案件承办人负责审查案件的管辖、审查随案移送的文书和证据材料,并作出适当处理。
2.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的使用。应当认真审阅案件材料,包括诉讼文书和各种证据材料,仔细审查案件中的疑点和难点,得出正确的结论。
3.复核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证据。审查起诉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被害人和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直接讯问证人、或者重新进行鉴定、堪验和检查。
4.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5.承办人审查后,应提出起诉或不起诉意见,报刑事检察部门负责审核,刑检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后,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结语
审查起诉是法律程序中重要的环节,包括撤诉问题和审查期限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需进行程序性和实体性审查,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充分性。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必要时可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并可补充侦查。最终,案件的起诉与否将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审查起诉的规定旨在保障准确、及时办案的要求。
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