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鉴定后可再次申请,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工伤鉴定基于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医疗终结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若伤残情况变化,可再次申请复查鉴定,享受新认定的伤残等级的津贴待遇。
法律分析
工伤伤残鉴定后是可以再次申请伤残鉴定的。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
如果伤残情况发生了变化,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法律依据:工伤伤残鉴定后是可以再次申请伤残鉴定的。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
如果伤残情况发生了变化,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拓展延伸
工伤伤残鉴定程序与条件:再次申请的规定和
再次申请工伤伤残鉴定需要符合一定的程序和条件。根据相关规定,经过一次伤残鉴定后,如果您认为自己的伤残程度有了明显变化,可以再次申请工伤伤残鉴定。然而,再次申请需要注意一些。首先,必须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提出申请,一般是在上一次鉴定结果生效后的一年内。其次,您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您的申请,如医疗证明、诊断报告等。最后,再次申请的结果将由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和决定。请确保您了解并满足相关的程序和条件,以便顺利进行再次申请。
结语
工伤伤残鉴定后可再次申请。根据法律规定,工伤职工在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如果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可提出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和第四十五条,一年内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新认定的伤残等级将享受相应待遇。再次申请需遵循程序和条件,提供充分证据支持。请确保了解并满足相关要求,以顺利进行再次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