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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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小OO
时间:2023-09-29 07:17:27
哪些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行为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机关或者人民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导读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机关或者人民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机关或者人民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哪些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行为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机关或者人民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