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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批准时间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29 07: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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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批准时间

按照有关规定,我国对身患重病的罪犯实行定期保外就医制度,即根据罪犯病情,决定保外就医的时间为半年或一年。期满前,监狱派干警考察或发函调查,如果病情基本痊愈,应及时收监执行;如果病情尚未好转,需继续治疗的,要依法办理延长保外就医手续,每次可以延长半年至一年。一、申请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如果罪犯有以下原因,可以申请监外执行,并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1、罪犯身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女性罪犯在怀孕期间或者正在需要哺乳自己婴儿期间的。3、生活不能自理,监外执行又不致危害社会的。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况,如果罪犯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或者有自伤自残情节的,不得保外就医。但是罪犯身患疾病非常严重,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指定医院诊断开具证明的,可以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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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按照有关规定,我国对身患重病的罪犯实行定期保外就医制度,即根据罪犯病情,决定保外就医的时间为半年或一年。期满前,监狱派干警考察或发函调查,如果病情基本痊愈,应及时收监执行;如果病情尚未好转,需继续治疗的,要依法办理延长保外就医手续,每次可以延长半年至一年。一、申请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如果罪犯有以下原因,可以申请监外执行,并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1、罪犯身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女性罪犯在怀孕期间或者正在需要哺乳自己婴儿期间的。3、生活不能自理,监外执行又不致危害社会的。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况,如果罪犯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或者有自伤自残情节的,不得保外就医。但是罪犯身患疾病非常严重,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指定医院诊断开具证明的,可以保外就医。


按照有关规定,我国对身患重病的罪犯实行定期保外就医制度,即根据罪犯病情,决定保外就医的时间为半年或一年。期满前,监狱派干警考察或发函调查,如果病情基本痊愈,应及时收监执行;如果病情尚未好转,需继续治疗的,要依法办理延长保外就医手续,每次可以延长半年至一年。

一、申请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如果罪犯有以下原因,可以申请监外执行,并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1、罪犯身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女性罪犯在怀孕期间或者正在需要哺乳自己婴儿期间的;

3、生活不能自理,监外执行又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况,如果罪犯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或者有自伤自残情节的,不得保外就医。但是罪犯身患疾病非常严重,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指定医院诊断开具证明的,可以保外就医。

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如果罪犯刑期未满的,仍须收监执行;如果刑期已满的,则需要及时释放。如果在监外执行期间发现罪犯实际不属于监外执行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监外执行监督管理条例的,也应当及时收监。

罪犯需要申请监外执行,需要将情况告知监狱或拘留所,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监狱或看守所得知情况后,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至人民,由人民决定或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二、哪些条件符合监外执行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65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机关通知人民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三、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

对于正在监狱服刑的有期徒刑犯,发现其身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处理程序是:

1、由罪犯所在监狱监区或分监区区务会讨论通过,报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监狱的(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2、由省级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由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照片等有关病历档案。

3、对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应当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机关意见

(目前在办理省内保外就医或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时,不需要征求机关的意见),并与罪犯家属联系,办理取保手续。取保人和被保人应当在《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监狱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连同《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有关病残鉴定和当地机关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局审批。同时将上述副本送给担负检察任务的派出机构。监狱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的,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副本3份送交报请审批单位。

5、对批准保外就医的罪犯,监狱应当办理出监手续,发给《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并对罪犯进行遵纪守法和接受机关监督的教育,同时,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保外就医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人民判决书复印件或者抄件,及时送达罪犯家属所在地的县级机关和人民。

6、保外就医罪犯由取保人领回到当地机关报到。保外就医罪犯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到的,机关及时通知其所在的监狱,由监狱负责寻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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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关规定,我国对身患重病的罪犯实行定期保外就医制度,即根据罪犯病情,决定保外就医的时间为半年或一年。期满前,监狱派干警考察或发函调查,如果病情基本痊愈,应及时收监执行;如果病情尚未好转,需继续治疗的,要依法办理延长保外就医手续,每次可以延长半年至一年。一、申请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如果罪犯有以下原因,可以申请监外执行,并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1、罪犯身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女性罪犯在怀孕期间或者正在需要哺乳自己婴儿期间的。3、生活不能自理,监外执行又不致危害社会的。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况,如果罪犯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或者有自伤自残情节的,不得保外就医。但是罪犯身患疾病非常严重,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指定医院诊断开具证明的,可以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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