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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的最长期限是多长?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29 07: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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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的最长期限是多长?

统计了各阶段的办案最长期限总共602天一)强制措施期限 (最长羁押期37天)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第92条)1、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拘留延长至30天、审查批准不超过7天,最长37天。(第六十九条)2、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第5)3、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第5)统计:羁押期最长37天。(二)侦查羁押期限 (最长羁押期7个月)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第124条)2、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经本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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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统计了各阶段的办案最长期限总共602天一)强制措施期限 (最长羁押期37天)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第92条)1、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拘留延长至30天、审查批准不超过7天,最长37天。(第六十九条)2、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第5)3、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第5)统计:羁押期最长37天。(二)侦查羁押期限 (最长羁押期7个月)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第124条)2、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经本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统计了各阶段的办案最长期限总共602天一)强制措施期限 (最长羁押期37天)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第92条)1、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拘留延长至30天、审查批准不超过7天,最长37天。(第六十九条)2、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第5)3、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5)统计:羁押期最长37天。(二)侦查羁押期限 (最长羁押期7个月)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第124条)2、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经本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第124条)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第127条)4、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统计:2个月+1个月+2个月+2个月=7个月(210天)。(三)审查起诉期限 (最长羁押期限6个半月)1、 人民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第13)2、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3、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两次可以2个月。 (第140条)4、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重新计算起诉期限,两次1个月和两次延长半个月共3个月(第140条)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出;5、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提出。统计:1.5个月+1个月+1个月+3个月=6.5个月(195天)(四)审判期限 (最长羁押期限5个月+10天)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计2.5个月。(第16)2、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3、提起上诉或抗诉时限10日。(第13)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第17)5、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计2.5个月。但是最高人民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决定。 (第196条)统计:2.5个月+2.5个月+10天=160天从上述各办案期限统计:37天(刑拘)+210天(侦查与补充侦查)+195天(审查起诉)+160天(两级审判)=602天。这是最长办案时限(包括延长期限),如果再延长羁押那就无法无天了!以上就是律师为大家整理的内容,请仔细阅读。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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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的最长期限是多长?

统计了各阶段的办案最长期限总共602天一)强制措施期限 (最长羁押期37天)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第92条)1、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拘留延长至30天、审查批准不超过7天,最长37天。(第六十九条)2、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第5)3、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第5)统计:羁押期最长37天。(二)侦查羁押期限 (最长羁押期7个月)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第124条)2、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经本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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