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诈骗罪的主旨是根据涉案金额进行不同的处罚,个人骗保1万元以上将被判刑,单位骗保5万元以上将被判刑。根据具体金额,刑期和罚金有所不同。保险诈骗罪可能触犯其他罪名,构成牵连犯。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根据涉案金额的不同,处罚标准也不同,包括有期徒刑和罚金。
法律分析
一、骗保险如何定罪1万元怎么罚?
保险诈骗金额个人在1万元以上的就会被判刑。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四十保险诈骗案(《刑法》第19)。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骗保如何处罚的?
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指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诈骗保险金达到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达到25万元以上的,即可认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如达到20万元以上,单位如达到100万元以上,即可认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保险诈骗罪是牵连犯吗?
保险诈骗犯罪突出的特点就是其犯罪手段可能会触犯其他罪名,构成另一的犯罪,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牵连犯。所谓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有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它具备以下几个特征: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即一罪或数罪是他罪的方法或结果行为。如前所述,我国《刑法》第19第1款用叙明罪状的方式规定了保险诈骗罪的五种复行为方式。这些复行为中“骗取保险金”是保险诈骗罪的目的行为,在此之前的行为则就是本罪的方法行为,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说,本罪所列的几种行为方式都有可能构成牵连犯。
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根据其具体的涉案金额处罚标准不同。骗保数额较大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骗保数额巨大的,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骗保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结语
保险诈骗行为严重损害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我国法律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将被判处刑罚,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也将受到相应处罚。具体涉案金额决定了相应的刑期和罚金。保险诈骗罪的特点是可能触犯其他罪名,构成牵连犯。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根据涉案金额的不同,将面临不同程度的刑罚。我们应当遵守法律,诚信经营,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
(六)查询涉嫌违法经营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申请人民予以冻结或者查封。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措施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采取第(六)项措施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