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离婚公积金的分割问题,对于在离婚前对其约定归属个人的情形,则是属于个人财产的,不可以进行分割的。反之是需要进行分割,因为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公积金如何避免被分割问题:离婚公积金可以在离婚前予以约定,折价予以对方或者自己享有而对方支付现金。只会分割夫妻间的共有财产,但是双方可以另行约定。公积金在一般情况下是无法提取的。除非是职工退休或者购买商品房等,离婚不能作为提取公积金的法定理由。
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在工作时由个人和单位共缴纳的一种福利性财产,其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处理公积金夫妻财产分割时,往往会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为防止其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可以在离婚前约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