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房公积是离婚分割的财产。因为住房公积金也是个人收入的组成部分,所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诉讼离婚,可以要求查明对方公积金账户的余额,从而判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公积金数额,并依法进行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七条
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