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长沙市个人住房贷款率(指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以下简称“个贷率”)挂钩。中心每年1月初向社会公布长沙市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个贷率”,根据“个贷率”高低于每年2月1日起对职工可贷额度按下列方式。
(1)当“个贷率”低于75%时,=
20,职工可贷额度为夫妻双方在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
(2)当“个贷率”介于75%(含)和80%之间时,=
16,职工可贷额度为夫妻双方在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6倍;
(3)当“个贷率”介于80%(含)和85%之间时,=
15,工可贷额度为夫妻双方在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5倍;
(4)当“个贷率”介于85%(含)和90%之间时,=
14,职工可贷额度为夫妻双方在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4倍;
(5)当“个贷率”介于90%(含)和95%之间时,=
13,职工可贷额度为夫妻双方在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3倍;
(6)当“个贷率”高于95%(含)时,=
12,职工可贷额度为夫妻双方在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2倍。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并扩大存款利率浮动区间》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
5.35%;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
2.5%,同时结合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
1.2倍调整为
1.3倍;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及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