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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无证经营的处罚 法律问题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26 07:4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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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无证经营的处罚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可封存、扣留与无照经营有关物品及其他财物,有权查封无照经营场所、收缴相关证明、票据。对无照经营者,工商部门可视情节轻重没收其违法所得,没收相关物品及财物并处以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1、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2、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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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可封存、扣留与无照经营有关物品及其他财物,有权查封无照经营场所、收缴相关证明、票据。对无照经营者,工商部门可视情节轻重没收其违法所得,没收相关物品及财物并处以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1、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2、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可封存、扣留与无照经营有关物品及其他财物,有权查封无照经营场所、收缴相关证明、票据。对无照经营者,工商部门可视情节轻重没收其违法所得,没收相关物品及财物并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

1、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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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无证经营的处罚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可封存、扣留与无照经营有关物品及其他财物,有权查封无照经营场所、收缴相关证明、票据。对无照经营者,工商部门可视情节轻重没收其违法所得,没收相关物品及财物并处以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1、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2、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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