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开具专用,不一定需要对公转账。但是对公转账,避免虚开专用的风险。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专用有关问题的公告》:
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专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增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专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专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专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专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专用,可以作为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