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对公一定要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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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小OO
时间:2023-09-25 20:21:55
公对公一定要开吗?
法律分析。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1、生产经营业企事业单位,公对公转账不涉及对外营业(如销售和收购)的无需开具。涉及经营的需要开具。当然,对方不需要不开也可以,但一定要如实申报纳税。2、行政单位不需要开,涉及收费的要开具财政非税收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使用情况。第二十九条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和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第三十条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存根联和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导读法律分析。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1、生产经营业企事业单位,公对公转账不涉及对外营业(如销售和收购)的无需开具。涉及经营的需要开具。当然,对方不需要不开也可以,但一定要如实申报纳税。2、行政单位不需要开,涉及收费的要开具财政非税收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使用情况。第二十九条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和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第三十条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存根联和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法律分析: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1、生产经营业企事业单位,公对公转账不涉及对外营业(如销售和收购)的无需开具。涉及经营的需要开具。当然,对方不需要不开也可以,但一定要如实申报纳税。2、行政单位不需要开,涉及收费的要开具财政非税收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二十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和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三十条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存根联和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公对公一定要开吗?
法律分析。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1、生产经营业企事业单位,公对公转账不涉及对外营业(如销售和收购)的无需开具。涉及经营的需要开具。当然,对方不需要不开也可以,但一定要如实申报纳税。2、行政单位不需要开,涉及收费的要开具财政非税收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使用情况。第二十九条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和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第三十条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存根联和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