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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怎么办理房产证?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25 22: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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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怎么办理房产证?

法律分析。拆迁安置房交付后,当事人可以携带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房屋交付通知书等的证明材料,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首次登记,然后领取房产证。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六)其他必要材料。第三十六条 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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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拆迁安置房交付后,当事人可以携带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房屋交付通知书等的证明材料,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首次登记,然后领取房产证。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六)其他必要材料。第三十六条 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法律分析:

拆迁安置房交付后,当事人可以携带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房屋交付通知书等的证明材料,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首次登记,然后领取房产证。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六条 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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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怎么办理房产证?

法律分析。拆迁安置房交付后,当事人可以携带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房屋交付通知书等的证明材料,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首次登记,然后领取房产证。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六)其他必要材料。第三十六条 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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