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
2.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3.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
4.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报告。
法律依据: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现场施工安全进行抽查;
(二)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实体工程质量、现场施工安全情况进行抽查或抽检;
(三)对各责任主体的有关资料进行抽查;
(四)参加并监督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五)受理各类质量问题的投诉、举报;
(六)出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七)按规定对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质量行为和质量问题、事故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配合安全主管部门对施工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