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直接证据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施工图纸、与个施工班组签订的分包协议、供货协议、材料支付款凭证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涉案诉争工程是谁对外开展施工,实际履行承建诉争工程的各种义务。
间接证据为履行合同过程中的银行证明、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证据,从而可以证明承包人还是发包人掌握证财务收入与支出管理;加盖公章的空白施工合同、空白施工方案、空白税费申报表、空白企业登记委托书、空白施工方案审批表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可以佐证涉案工程实际施工的事实。
建设工程承包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建设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建设单位)委托;
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2、建设工程承包:所谓承包方式,是指发包人(业主)并不将建设工程的全部建设工作发包给某一承包人;
而是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分别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就自己负责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各自对发包人负责。
3、建设工程联合承包。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