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需要开。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3、无需开。生产经营业企事业单位,公对公转账不涉及对外营业(如销售和收购)的无需开具。行政单位不需要开,涉及收费的要开具财政非税收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