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家售卖商品时缺斤少两的行为将被处罚,赔偿损失为价款的三倍。同时,若经营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消费者受损,将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四十,经营者提供有缺陷、未标明使用性能、不符合标准等情况的商品或服务,应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对消费者的合理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也应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对于商家售卖商品时缺斤少两的行为,处罚包括赔偿损失,其数额为价款的三倍。同时若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四十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拓展延伸
商家失误发错货颜色,消费者维权获得合理赔偿
在这个案例中,消费者购买的鞋子商家发错了颜色,造成了巨大的差别和不满意。然而,消费者并没有就此罢休,而是积极维权,要求商家进行合理的赔偿。经过消费者的坚持和努力,最终商家同意赔偿三块钱。这个案例反映了消费者在面对商家失误时,积极捍卫自己的权益的态度和行动。这也提醒了商家要提高对产品质量的把控和服务的质量,以避免类似的问题发生。同时,消费者在遇到类似问题时,也应该勇敢维权,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的案例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商家提供更好产品和服务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结语
商家必须对售卖商品时的缺斤少两行为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四十,处罚包括赔偿损失,数额为价款的三倍。同时,若经营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消费者受损,应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维权案例中,商家发错鞋子颜色,消费者坚持维权并最终获得三倍赔偿。此案例鼓励消费者积极捍卫权益,提醒商家加强产品质量和服务,以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提升商家形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四十六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服务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按照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支付结算、交收等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章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第六十条 电子商务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三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