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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有哪些?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25 12: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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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有哪些?

法律分析。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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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法律分析: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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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有哪些?

法律分析。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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