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法》,异议制度下的劳动仲裁裁决是不可以上诉的。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不服用人单位的处理决定或者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等事项,可以要求仲裁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当事人不得再向人民起诉,但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劳动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人民撤销仲裁裁决。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复议裁决不服的,不得再向人民起诉。
因此,在异议制度下,劳动仲裁裁决是不可以上诉的。而当事人只能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者申请人民撤销仲裁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