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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纠纷级别管辖规定是怎样的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25 02: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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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纠纷级别管辖规定是怎样的

《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1、高级人民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管辖。4、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请决定由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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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1、高级人民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管辖。4、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请决定由其审理。


《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1、高级人民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管辖。

3、经最高人民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批准。

4、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请决定由其审理。

5、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纠纷案件以及垄断纠纷案件等特殊类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时还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有关上述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

6、军事管辖军内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参照当地同级地方人民的标准执行。

7、本通知下发后,需要新增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的,有关高级人民应将该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一并报最高人民批准。

一、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一般是怎样确定的

1、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

(1)一般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和最高人民指定的中级人民管辖。

该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实践中,经最高人民批准指定,义乌、昆山、海淀人民审理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案件。

(2)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管辖。

2、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

(1)一般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管辖,各高级人民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批准,可以在较大的城市确定1-2各基层人民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管辖。

3、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管辖,各高级人民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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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1、高级人民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管辖。4、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请决定由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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