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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案件由哪管辖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25 02: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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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案件由哪管辖

1.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1)一般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和最高人民指定的中级人民管辖。该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实践中,经最高人民批准指定,义乌、昆山、海淀人民审理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案件。(2)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管辖。2.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1)一般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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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1)一般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和最高人民指定的中级人民管辖。该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实践中,经最高人民批准指定,义乌、昆山、海淀人民审理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案件。(2)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管辖。2.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1)一般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


1.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

(1)一般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和最高人民指定的中级人民管辖。

该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实践中,经最高人民批准指定,义乌、昆山、海淀人民审理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案件。

(2)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管辖。

2.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

(1)一般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管辖,各高级人民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批准,可以在较大的城市确定1-2各基层人民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管辖。

3.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管辖,各高级人民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4.反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案件》第十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管辖,各高级人民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的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可以继续受理。

一、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时效

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的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该知识产权仍在保护期内,人民应当判决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最高人民2001年发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3条、200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00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规定:

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商标权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有效期限内,人民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只是损害赔偿数额自权利人向人民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二、涉外知识产权管辖

1、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一般属于涉外民事诉讼的范畴。有关国际条约和各国国内法大多规定注册性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和经注册取得的商标权)的有效性问题由注册地国家专属管辖,而对于其他类型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通常不专门设置管辖权规则。就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而言,无论是根据有关国际条约还是各国国内法,都是既可以由侵权行为地国家管辖,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国家管辖。

2、各国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只管辖侵犯本国知识产权的案件,而不管辖侵犯外国知识产权的案件——无论是否涉及本国人或者在本国有住所、居所、惯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当事人。也就是说,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事实上是由侵权行为地国家专属管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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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案件由哪管辖

1.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1)一般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和最高人民指定的中级人民管辖。该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实践中,经最高人民批准指定,义乌、昆山、海淀人民审理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案件。(2)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管辖。2.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1)一般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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