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司高管任职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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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5 14:41:23
什么是公司高管任职法条
公司法高管任职法条的规定是《公司法》第146条。担任公司的高管必须是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个人负债数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而且在过去如果说被判处过刑罚没有超过五年,担任过破产企业的高管人员没有超过三年的等这些情况,都没有资格担任公司的高管。【法律依据】;第一百四十六条高管人员的资格禁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导读公司法高管任职法条的规定是《公司法》第146条。担任公司的高管必须是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个人负债数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而且在过去如果说被判处过刑罚没有超过五年,担任过破产企业的高管人员没有超过三年的等这些情况,都没有资格担任公司的高管。【法律依据】;第一百四十六条高管人员的资格禁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公司法高管任职法条的规定是《公司法》第146条。担任公司的高管必须是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个人负债数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而且在过去如果说被判处过刑罚没有超过五年,担任过破产企业的高管人员没有超过三年的等这些情况,都没有资格担任公司的高管。
【法律依据】
第一百四十六条高管人员的资格禁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什么是公司高管任职法条
公司法高管任职法条的规定是《公司法》第146条。担任公司的高管必须是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个人负债数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而且在过去如果说被判处过刑罚没有超过五年,担任过破产企业的高管人员没有超过三年的等这些情况,都没有资格担任公司的高管。【法律依据】;第一百四十六条高管人员的资格禁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