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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承包荒山有什么后果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25 1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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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承包荒山有什么后果

法律分析:出让人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约定未到期的情况下,提前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而回收土地使用权。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对土地使用权提前回收的关规定中: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从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出发,由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三条 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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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出让人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约定未到期的情况下,提前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而回收土地使用权。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对土地使用权提前回收的关规定中: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从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出发,由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三条 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法律分析:出让人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约定未到期的情况下,提前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而回收土地使用权。  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对土地使用权提前回收的关规定中: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从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出发,由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第六十三条 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四条 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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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承包荒山有什么后果

法律分析:出让人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约定未到期的情况下,提前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而回收土地使用权。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对土地使用权提前回收的关规定中: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从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出发,由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三条 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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