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交通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存在一定的义务和责任,如果其未能履行合同中的约定,可以存在违约行为。一般来说,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未及时理赔、拒绝理赔、对理赔金额过低、滥用免赔条款等。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六十七条:保险人应当及时履行保险合同义务,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2、《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核定;
3、《保险法》第七十条:保险人在核定保险金数额时,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计算,并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
4、《保险法》第七十一条:保险人不得滥用免赔条款,规避赔偿责任;
5、《消费者权益保》第五十:经营者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消费者的选择权、知情权和公正交易权,不得有欺诈、强迫、恐吓或者其他欺骗手段,不得虚构损失、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扣留消费者的合法证件或者其他物品。
综上所述,判断交通保险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需要参考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如果发现其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可以考虑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寻求维权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