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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29 12: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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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 案例回顾 -;2009年5月20日晚,汤阴县宜沟镇的王三,驾驶自己的面包车从县城沿107国道回家,因车辆灯光弱,将同向骑自行车行驶的李四撞死。事故发生后,王三未停车保护现场,驾车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王三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三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家属20万元。因王三的面包车于2008年12月25日在汤阴县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王三肇事逃逸,拒绝理赔,为此,王三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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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回顾 -;2009年5月20日晚,汤阴县宜沟镇的王三,驾驶自己的面包车从县城沿107国道回家,因车辆灯光弱,将同向骑自行车行驶的李四撞死。事故发生后,王三未停车保护现场,驾车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王三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三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家属20万元。因王三的面包车于2008年12月25日在汤阴县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王三肇事逃逸,拒绝理赔,为此,王三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 案例回顾 -

2009年5月20日晚,汤阴县宜沟镇的王三,驾驶自己的面包车从县城沿107国道回家,因车辆灯光弱,将同向骑自行车行驶的李四撞死。事故发生后,王三未停车保护现场,驾车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王三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三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家属20万元。因王三的面包车于2008年12月25日在汤阴县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王三肇事逃逸,拒绝理赔,为此,王三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合同条款责任部分约定,承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依法应由王三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11万元内承担赔偿。如发生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证,醉酒驾车、被保险机动车盗抢期间肇事、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的,交强险不予以承担责任。显然肇事逃逸不在此列,保险合同条款也未列明肇事逃逸是责任免除范围,故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程序-

1.向保险公司报案。通常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方不仅要向当地的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要在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 2.事故现场勘查、检验。保险公司接到出险报案后,应当立即安排公司理赔人员或委托的公估机构、技术鉴定机构、海外代理人到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经过,了解涉及的损失情况,查阅和初步收集与事故性质、原因和损失情况等有关的证据和资料,确认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必要时委托专门的技术鉴定部门或科研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3.定损估价。保险公司相关人员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检验后,就应该对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估价。如果被保险人认为保险公司的定损估价有问题时,被保险人也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异议,同时自己委托相关机构对损失作出估价。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对损失估计达成一致,就进行下一步流程。 4.提交索赔材料。权利虽然被赋予了,但是如果自己不懂得主张的话,那权利很可能就是白费的。所以,当确定了损失以后,被保险人就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了。通常,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时候,要提交如保险单、索赔申请等与该起事故有关的单证材料,方便保险公司核实。 5.赔款的计算和审核。保险公司审核了被保险人所提交的索赔材料以后,如果真实可靠,保险公司就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确定具体的赔偿款数额。 6.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作出了赔偿决定后,就可以通知被保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 7.协助追偿。在很多情况下,保险公司在赔付了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法律还赋予了保险公司向真正的肇事方索赔。此时,被保险人不能认为反正自己已经获得了赔偿,就拒绝帮助甚至阻碍保险公司向真正的肇事方索赔。

-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期限-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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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回顾 -;2009年5月20日晚,汤阴县宜沟镇的王三,驾驶自己的面包车从县城沿107国道回家,因车辆灯光弱,将同向骑自行车行驶的李四撞死。事故发生后,王三未停车保护现场,驾车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王三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三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家属20万元。因王三的面包车于2008年12月25日在汤阴县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王三肇事逃逸,拒绝理赔,为此,王三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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