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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定义是什么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29 13: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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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定义是什么

一、保管合同定义是什么。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民法典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保管合同必须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而完成保管物交付的法律前提则体现为保管人对物的实际占有和控制。二、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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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保管合同定义是什么。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民法典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保管合同必须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而完成保管物交付的法律前提则体现为保管人对物的实际占有和控制。二、案例分享;


一、保管合同定义是什么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民法典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保管合同必须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而完成保管物交付的法律前提则体现为保管人对物的实际占有和控制。

二、案例分享

2007年4月,黄某与他人合伙购得东风牌6105型自卸货车一辆,总价值为128500元。黄某白天跑货运,晚上将该车停放在某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商贸城内,车钥匙一直由黄某持有。某物业管理公司每月收取黄某停车费50元,并开具停车费收据给黄某,收据上注明此票只作为场地占用费。2007年7月3日下午4点左右,黄某将车停放在商贸城,次日上午发现被盗后向机关报案,机关至今未破案。黄某向某物业管理公司多次索赔未果,遂诉至,以某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保管合同违约责任为由,要求某物业管理公司全额赔偿经济损失128500元。

三、案例分析

本案中,某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场地给黄某停放车辆,但车辆始终由黄某实际保管,某物业管理公司对该车的出入不能进行实际的控制,不能据此认为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保管合同。黄某依据保管合同关系起诉,其依法应承担证明双方具有签订保管合同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一致并订立保管合同的举证责任,但黄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具有订立保管合同的意思表示及订立了保管合同,而某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给黄某的收费凭据上注明“此票仅作为场地占用费”,表明某物业管理公司仅提供场地停车,并无提供车辆保管服务的意思表示,所收取的费用为场地占用费,不是保管费。某物业管理公司对黄某的车辆不负有保管义务,双方之间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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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定义是什么

一、保管合同定义是什么。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民法典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保管合同必须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而完成保管物交付的法律前提则体现为保管人对物的实际占有和控制。二、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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