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管合同是在替他人保管物品时签署的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标的是保管物品的服务,并非需要保管的物品;
2、保管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在保管物交付后才能成立;
3、保管合同中的保管服务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若是有偿的合同,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管费;
4、保管合同是一种不要式的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