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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有什么法律特征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29 1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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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有什么法律特征

保管合同是在替他人保管物品时签署的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标的是保管物品的服务,并非需要保管的物品。2、保管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在保管物交付后才能成立。3、保管合同中的保管服务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若是有偿的合同,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管费。4、保管合同是一种不要式的合同。【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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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管合同是在替他人保管物品时签署的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标的是保管物品的服务,并非需要保管的物品。2、保管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在保管物交付后才能成立。3、保管合同中的保管服务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若是有偿的合同,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管费。4、保管合同是一种不要式的合同。【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保管合同是在替他人保管物品时签署的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标的是保管物品的服务,并非需要保管的物品;

2、保管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在保管物交付后才能成立;

3、保管合同中的保管服务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若是有偿的合同,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管费;

4、保管合同是一种不要式的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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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有什么法律特征

保管合同是在替他人保管物品时签署的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标的是保管物品的服务,并非需要保管的物品。2、保管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在保管物交付后才能成立。3、保管合同中的保管服务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若是有偿的合同,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管费。4、保管合同是一种不要式的合同。【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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