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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什么不同?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29 13: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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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什么不同?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1、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自双方订立合同时成立。2、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无偿的,仓储合同为有偿合同。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不要求具有特定身份,仓储合同的仓储营业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该类业务的人。4、过错责任;(1)保管、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均为过错责任。(2)无偿保管人仅对其故意及重大过失负责。那么什么是仓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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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两者的区别主要是。1、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自双方订立合同时成立。2、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无偿的,仓储合同为有偿合同。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不要求具有特定身份,仓储合同的仓储营业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该类业务的人。4、过错责任;(1)保管、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均为过错责任。(2)无偿保管人仅对其故意及重大过失负责。那么什么是仓储合同。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自双方订立合同时成立。

2、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无偿的,仓储合同为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不要求具有特定身份,仓储合同的仓储营业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该类业务的人。

4、过错责任

(1)保管、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均为过错责任;

(2)无偿保管人仅对其故意及重大过失负责;

那么什么是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 ,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又称仓管人或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从外延上看,仓储合同是一种提供劳务服务的合同从内涵上看,仓储合同是储存他人的物并获取报酬的合同。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仓库营业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所谓仓储设备是指能够满足储藏和保管物品需要的设施,其并非仅指以房屋、有锁之门等外在表征的设备,例如,可供堆放木材、石料等原材料的地面,同样为仓储设备。所谓专事仓储保管业务,是指经过仓储营业登记专营或兼营仓储保管业务。 (2)仓储合同的标的是仓储服务行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是仓储物。仓储物为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包括种类物和特定物。 (3)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仓储合同的内容主要有:仓储物的名称、数量及质量,仓储物入库、出库时间及有关手续,仓储物验收标准及内容,仓储物仓储要求及条件,计费项目、标准及支付方式,责任承担及合同期限等 (4)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保管人提供储存、保管的义务,存货人承担支付仓储费的义务。仓储合同须有仓储占有的转移,即存货人要交付仓储物,但仓储占有的转移并不等于仓储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转移,保管人一般无权使用、处分仓储物。 (5)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存货方主张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保管人必须签发仓单,但仓单并非仓储合同本身,签发仓单并非合同的成立要件而仅是一种履行行为。

以上是仓储合同的含义,您了解了吗?

《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人的过错责任: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要承担没有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举证责任)

第九百一十七条 仓储人的过错责任: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该内容由 赵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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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什么不同?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1、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自双方订立合同时成立。2、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无偿的,仓储合同为有偿合同。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不要求具有特定身份,仓储合同的仓储营业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该类业务的人。4、过错责任;(1)保管、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均为过错责任。(2)无偿保管人仅对其故意及重大过失负责。那么什么是仓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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