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与管制的区别在于刑期、执行机关、监禁、劳动待遇、对累犯的影响、假释制度的适用等方面的不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由机关依法送监狱执行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不满三个月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一、拘役算不算前科
拘役算前科。
拘役属于刑事处罚中的一种,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拘役由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
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 拘役主要有以下特点:
1、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但又必须实行关押的犯罪分子;
2、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而不是像管制那样仅是被执行人的一定人身自由;
3、拘役是短期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刑事拘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司法拘留是一种司法处分,而拘役则是一种刑罚方法;
4、拘役是由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拘役由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而不是像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在监狱执行。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