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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和异议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29 15: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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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和异议的区别是什么?

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申请的时间不同,受理的单位也不一样,但是这两者都是商标局提供给广大商标权人的一个保护商标的手段。但在实际操作案例中,有不少企业将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宣告作为武器,主动出击达到自己品牌战略目的。1、商标异议针对的是“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即只有商标仍处于“初步审定公告”这个阶段,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只有公告期满后无异议的商标,才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也就是说此时的商标并未获准注册,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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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申请的时间不同,受理的单位也不一样,但是这两者都是商标局提供给广大商标权人的一个保护商标的手段。但在实际操作案例中,有不少企业将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宣告作为武器,主动出击达到自己品牌战略目的。1、商标异议针对的是“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即只有商标仍处于“初步审定公告”这个阶段,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只有公告期满后无异议的商标,才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也就是说此时的商标并未获准注册,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标。


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申请的时间不同,受理的单位也不一样,但是这两者都是商标局提供给广大商标权人的一个保护商标的手段。但在实际操作案例中,有不少企业将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宣告作为武器,主动出击达到自己品牌战略目的。

1、商标异议针对的是“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即只有商标仍处于“初步审定公告”这个阶段,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只有公告期满后无异议的商标,才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也就是说此时的商标并未获准注册,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标

2、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一、申请商标无效的时间流程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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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和异议的区别是什么?

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申请的时间不同,受理的单位也不一样,但是这两者都是商标局提供给广大商标权人的一个保护商标的手段。但在实际操作案例中,有不少企业将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宣告作为武器,主动出击达到自己品牌战略目的。1、商标异议针对的是“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即只有商标仍处于“初步审定公告”这个阶段,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只有公告期满后无异议的商标,才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也就是说此时的商标并未获准注册,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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