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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欠债父母有偿还的义务嘛?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29 05: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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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欠债父母有偿还的义务嘛?

律师解答。父亲作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女儿没有义务替父亲还债;但如果父亲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则作为其法定代理人的女儿有义务替父亲还债;如果女儿继承父亲遗产的,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父亲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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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律师解答。父亲作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女儿没有义务替父亲还债;但如果父亲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则作为其法定代理人的女儿有义务替父亲还债;如果女儿继承父亲遗产的,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父亲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律师解答:

父亲作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女儿没有义务替父亲还债;但如果父亲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则作为其法定代理人的女儿有义务替父亲还债;如果女儿继承父亲遗产的,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父亲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五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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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欠债父母有偿还的义务嘛?

律师解答。父亲作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女儿没有义务替父亲还债;但如果父亲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则作为其法定代理人的女儿有义务替父亲还债;如果女儿继承父亲遗产的,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父亲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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