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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的常见行为 法律问题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29 06: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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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的常见行为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教师侵害学生受教育权常表现在:侵犯学生受教育机会平等的权利;侵害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侵犯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侵害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侵犯学生在升学、复学方面的同等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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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教师侵害学生受教育权常表现在:侵犯学生受教育机会平等的权利;侵害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侵犯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侵害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侵犯学生在升学、复学方面的同等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法律分析:

教师侵害学生受教育权常表现在:侵犯学生受教育机会平等的权利;侵害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侵犯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侵害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侵犯学生在升学、复学方面的同等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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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的常见行为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教师侵害学生受教育权常表现在:侵犯学生受教育机会平等的权利;侵害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侵犯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侵害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侵犯学生在升学、复学方面的同等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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