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撤诉处理的裁定,其效力要区别对待:1、对原告不履行缴费义务,裁定按撤诉处理的,本诉终结,原告可以另行起诉。2、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裁定按撤诉处理的,应当准许当事人上诉。如果一审期间原告不到庭有正当理由,或者其他原因一审裁定按撤诉处理不当,二审可依法予以纠正,以减少和避免因一审裁定不当给案件当事人造成影响和损失,有效保护案件当事人、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
下面为您介绍一个相关案例:
原告不缴纳诉讼费裁定按撤诉处理2014年4月22日,冷水江审结一起煤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与一般合同纠纷裁判结果不同的是,该案按自动撤诉处理。肖某与冷水江市某煤矿于2012年6月15日签订了煤炭购销协议,肖某为煤炭购买方,冷水江市某煤矿为煤炭供销方,该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签订后,肖某诉称:他已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了义务,及时将预付煤款打入煤矿账户,被告未按约定发煤且没有退还肖某煤炭预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肖某起诉至。肖某在立案时仅缴纳了部分诉讼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之后审判之前,该院多次催促肖某缴纳所欠诉讼费,并向肖某发出书面催缴诉讼费通知,但肖某均不予理睬,至催缴日期届满后,该院依法裁定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已缴纳的部分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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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人民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