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相应的立案标准为: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妇女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的行为。
一、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的四个构成条件?
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的四个构成条件:1、主体要件:主体为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3、客体要件: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4、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的行为。
二、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阻碍解救被拐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有:
1、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和被绑架、绑架的妇女和儿童的人身权利;
2、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被绑架和绑架的妇女和儿童的行为;
3、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责拯救被绑架和绑架的妇女和儿童;
4、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机关、机关依法执行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