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规承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将受到罚款,勘察和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将被罚款1倍至2倍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施工单位将被罚款工程合同价款的2%至4%。
法律分析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拓展延伸
我国质量安全事故:从处罚准则到预防措施
我国一直高度重视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预防工作。针对质量安全事故,我国制定了严格的处罚准则,以确保责任人能够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然而,单纯的处罚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我国不仅注重处罚,更加注重预防措施的实施。
通过加强监管、完善法律法规、提高企业和个人的安全意识,我国积极推动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标准和规定。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质量安全的认知和意识,培养大家的自我保护意识。
此外,我国还鼓励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水平,从源头上减少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通过加强技术创新和科学研究,推动行业的发展,提高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综上所述,我国在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上,不仅依靠处罚准则来维护社会秩序,更加注重从源头上进行预防。通过加强监管、宣传教育和企业自身管理,我们致力于构建一个安全、可靠的质量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结语
我们国家对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预防工作非常重视。除了严格的处罚准则,我们还注重从源头上进行预防措施的实施。通过加强监管、完善法律法规、提高企业和个人的安全意识,我们积极推动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同时,鼓励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水平,从源头上减少事故的发生。通过这些努力,我们致力于构建一个安全、可靠的质量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