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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起诉书样本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4 22: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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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起诉书样本

被告以购买客运线路及客车为名借钱,并许以高额利息,造成一起多人被骗案(集资诈骗)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赔偿起诉状被告人贾××,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县芦河镇秀水村,现押于县看守所。原告人夏××,男,197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县振兴机械厂职工,住县沙口镇城关西街××号。联系电话:×××原告人胡××,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县振兴机械厂职工,住县沙口镇城北路××号。联系电话:×××原告人陈××,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县第一汽运公司职工,住河镇河阳街××号。2011年4月7日原告人陈和夏一同找被告人贾要钱,要求偿还本金并偿付利息,被告人贾××以客运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推脱,拒绝付还本金以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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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告以购买客运线路及客车为名借钱,并许以高额利息,造成一起多人被骗案(集资诈骗)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赔偿起诉状被告人贾××,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县芦河镇秀水村,现押于县看守所。原告人夏××,男,197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县振兴机械厂职工,住县沙口镇城关西街××号。联系电话:×××原告人胡××,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县振兴机械厂职工,住县沙口镇城北路××号。联系电话:×××原告人陈××,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县第一汽运公司职工,住河镇河阳街××号。2011年4月7日原告人陈和夏一同找被告人贾要钱,要求偿还本金并偿付利息,被告人贾××以客运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推脱,拒绝付还本金以及利息。


被告以购买客运线路及客车为名借钱,并许以高额利息,造成一起多人被骗案(集资诈骗)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赔偿起诉状被告人贾××,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县芦河镇秀水村,现押于县看守所。原告人夏××,男,197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县振兴机械厂职工,住县沙口镇城关西街××号。联系电话:×××原告人胡××,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县振兴机械厂职工,住县沙口镇城北路××号。联系电话:×××原告人陈××,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县第一汽运公司职工,住河镇河阳街××号。联系电话:×××诉讼请求请求依法追究被告诈骗罪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夏××被诈骗现金131540元、原告人胡××被诈骗现金122000元、原告人胡××被诈骗现金110260元,合计人民币363800元。自2010年5月7日起,被告人贾××以借钱购买客运线路及客车为名,分别多次找原告人夏、原告人胡××、原告人陈××借钱,承诺到期按时付还本金并付给高额利息。2011年4月7日原告人陈和夏一同找被告人贾要钱,要求偿还本金并偿付利息,被告人贾××以客运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推脱,拒绝付还本金以及利息。随后,原告人陈和夏、胡一同找被告人贾要钱,被告人贾则潜逃藏匿,现已被缉拿归案,但是其所借三名原告人的现金却没有主动予以偿还。三名原告人借给被告的现金皆个人家庭积蓄,被告人的行为给三名原告人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打击。综上,原告人认为公民的财产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贾×以欺骗手段骗取原告人的现金,并不予归还,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严惩。同时由于贾××的犯罪行为造成原告人的重大经济损失,依法也应予赔偿。故此,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提起诉讼,望依法审理。诉讼原告人: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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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以购买客运线路及客车为名借钱,并许以高额利息,造成一起多人被骗案(集资诈骗)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赔偿起诉状被告人贾××,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县芦河镇秀水村,现押于县看守所。原告人夏××,男,197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县振兴机械厂职工,住县沙口镇城关西街××号。联系电话:×××原告人胡××,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县振兴机械厂职工,住县沙口镇城北路××号。联系电话:×××原告人陈××,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县第一汽运公司职工,住河镇河阳街××号。2011年4月7日原告人陈和夏一同找被告人贾要钱,要求偿还本金并偿付利息,被告人贾××以客运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推脱,拒绝付还本金以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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