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络这个名词对于不少人来说并不陌生,不少人因参与网络导致家财散尽。对于网络这种违法行为是需要抵制的,如果你发现网络的网站,应第一时间收集相关证据,同时报警,如因此遭受损失是可以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索赔的。
网络服务平台提供的行为涉嫌开设赌场罪。
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是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网络罪的规定处罚:
(一)为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因此,如果当遇到提供服务的网站时,应将涉及违法犯罪的证据收集起来,可以将网络平台网站域名记住,然后报警举报。如果参与网络服务平台提供,不仅可能输掉金钱,参与也是违法行为。
一、网络聚众罪量刑最久几年
通过网络组织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建立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的;(三)为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