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公转公不开可以,但须如实申报纳税。对于生产经营业企事业单位,公对公转账不涉及对外营业的无需开具,涉及经营的除外。对于行政单位,同样无需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