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规定,对于出资存在瑕疵的股东,其股东权利应受。股东可以用货币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非货币财产需评估作价核实,不得高估或低估。未履行完全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此前应受,包括分红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和表决权等。
法律分析
能,但是从《公司法》的立法精神看,对于出资存在瑕疵的股东,其股东权利应当受到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出资不足的股东在未履行完全出资义务的前提下,其分红权、优先认缴出资权以及表决权等均应当受到相应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拓展延伸
股东出资问题如何影响公司的分红?
股东出资问题对公司的分红有着重要的影响。股东出资的多少和方式直接决定了公司可用于分红的资金规模。如果股东出资不足,公司可能无法提供足够的利润用于分红,从而影响分红的金额和频率。此外,股东出资的稳定性也会影响分红的制定。如果股东出资不稳定,公司可能会面临资金不足的风险,导致分红的调整或暂停。因此,公司在制定分红时需要综合考虑股东出资情况,以确保分红能够合理、稳定地进行,同时满足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结语
根据《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对于出资存在瑕疵的股东,其股东权利应受。根据公司法规定,出资不足的股东在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前,其分红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和表决权等应受相应。股东出资问题对公司的分红有重要影响,出资多少和方式直接决定了可用于分红的资金规模。稳定的股东出资能确保分红合理、稳定,满足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v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v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