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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3 14:2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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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1.2008年7月3日,反诉人通过北京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反诉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XX园XX号楼XX室出租给被反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第四条第一款明确了房屋租金、租期和租金支付方式,其中约定租金支付方式为“押一付十一”,即“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承租人应向出租人交付的押金为一个月的租金,交付的租金为一次性支付十一个月的租金”。由于当时被反诉人租金和押金未带足够,反诉人出于对被反诉人的同情和体谅,不仅主动承担了向北京XX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一万两千五百元人民币(相当于一个月的租金)的全部佣金费用,而且还同意被反诉人在未交付租金和押金的情况下先行使用,并向被反诉人交付了房屋钥匙等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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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2008年7月3日,反诉人通过北京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反诉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XX园XX号楼XX室出租给被反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第四条第一款明确了房屋租金、租期和租金支付方式,其中约定租金支付方式为“押一付十一”,即“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承租人应向出租人交付的押金为一个月的租金,交付的租金为一次性支付十一个月的租金”。由于当时被反诉人租金和押金未带足够,反诉人出于对被反诉人的同情和体谅,不仅主动承担了向北京XX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一万两千五百元人民币(相当于一个月的租金)的全部佣金费用,而且还同意被反诉人在未交付租金和押金的情况下先行使用,并向被反诉人交付了房屋钥匙等工具


1.2008年7月3日,反诉人通过北京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反诉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XX园XX号楼XX室出租给被反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第四条第一款明确了房屋租金、租期和租金支付方式,其中约定租金支付方式为“押一付十一”,即“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承租人应向出租人交付的押金为一个月的租金,交付的租金为一次性支付十一个月的租金”。由于当时被反诉人租金和押金未带足够,反诉人出于对被反诉人的同情和体谅,不仅主动承担了向北京XX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一万两千五百元人民币(相当于一个月的租金)的全部佣金费用,而且还同意被反诉人在未交付租金和押金的情况下先行使用,并向被反诉人交付了房屋钥匙等工具。这已经说明反诉人已经同意被反诉人使用该处房屋,根本就不是被反诉人所声称反诉人违反合同规定拒绝交付房屋使用的情况。

反诉人所做的事情,都是在为被反诉人解决实际困难,保障被反诉人能够及时入住,是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再者,反诉人作为一名善良、诚信的守法公民,怎么会去做违反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事情呢?

2.2008年7月3日,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时,被反诉人由于房屋租金和押金未准备齐全,便向反诉人出具了一张借条,明确写明了所欠租金和押金将于2008年X月X日和2008年X月X日向反诉人分两次支付,每次支付七万五千元人民币。但实际情况是:被反诉人在持有反诉人房屋的钥匙等工具后,并没有按照借条的约定时间在2008年X月X日向反诉人支付所欠押金和租金费用。被反诉人的这种行为这已经构成违约行为。尽管被反诉人违约在先,反诉人仍然从善意的角度出发,曾多次与被反诉人主动联系询问情况,结果都未能联系到被反诉人。

由于与被反诉人多次联系失败,反诉人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迫不得已才将该出租房屋的房门锁芯进行了更换。反诉人在更换房门锁芯后,也多次与被反诉人主动联系,想说明相关情况,同样也未能联系到被反诉人。由于反诉人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被反诉人所声称的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其自己本身造成的,而不能归咎于反诉人。

由此可以看出,反诉人更换锁芯是在被反诉人未能按照借条约定的时间支付押金和租金的前提下进行的,更换锁芯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出现安全隐患,而不是阻止被反诉人入住。更何况更换锁芯后也在尽力与被反诉人主动联系说明情况。这也不是被反诉人所声称的反诉人更换锁芯是不让其入住正常使用房屋。

3.反诉人在签订房屋出租合同后,发现有人在房屋内施工,有些对于墙壁的施工可能会改变房屋墙壁受力状况,可能会对房屋的安全产生危险,经过询问后,才得知一个大秘密:被反诉人承租房屋并不是自己本人使用,而是替第三人承租办公场所。而反诉人在与反诉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并未就此情况向反诉人事先说明,反诉人受到了被反诉人的欺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另外,被反诉人隐瞒是替第三人承租办公场所的行为是符合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九条第四款相关内容规定的,反诉人是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并且按照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反诉人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反诉人按月租金的200%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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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年7月3日,反诉人通过北京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反诉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XX园XX号楼XX室出租给被反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第四条第一款明确了房屋租金、租期和租金支付方式,其中约定租金支付方式为“押一付十一”,即“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承租人应向出租人交付的押金为一个月的租金,交付的租金为一次性支付十一个月的租金”。由于当时被反诉人租金和押金未带足够,反诉人出于对被反诉人的同情和体谅,不仅主动承担了向北京XX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一万两千五百元人民币(相当于一个月的租金)的全部佣金费用,而且还同意被反诉人在未交付租金和押金的情况下先行使用,并向被反诉人交付了房屋钥匙等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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